两个抬头的shipper是否会影响退税
一、双抬头报关与退税主体
在双抬头报关中,报关单上通常会出现两个单位名称:一个是“境内收发货人”(可能是代理出口的企业),另一个是“生产销售单位”(可能是实际生产或销售货物的企业)。退税的主体通常是实际承担出口货物所有权并符合退税条件的一方,即“生产销售单位”。
二、退税条件与影响
企业资质: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并符合退税的其他相关资质要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退税备案手续等。
业务模式:
委托代理出口:若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服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会有所不同。综服企业可能代为申报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时,通常由生产销售单位自行申报。
自营出口:若生产销售单位自营出口,则直接以其自身名义申请退税。
报关单填写:报关单上的填写内容需准确无误,特别是“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这直接关系到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退税资料: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完整的退税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若报关单为双抬头,则需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非医用口罩等特殊商品:在特定时期(如疫情期间),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非医用口罩)的出口,可能有特殊的退税政策或要求。
退税风险:双抬头报关可能增加退税的复杂性,企业应确保业务操作合规,避免因形式要件问题导致退税受阻。
四、结论
两个抬头的shipper在双抬头报关中确实存在,其对退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退税政策、企业资质、业务模式以及报关单的具体填写内容。只要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并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双抬头报关并不会直接阻碍退税申请。然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相关细节和特殊要求,以确保退税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