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9号牌照的申请条件
1.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2.为客户买卖债券;
3.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第一类牌照,即证券交易牌照,只有获得了1类牌照,你才能在香港从事为客户提供证 券交易、经纪服务等。相当于内地证券公司为客体提供股票买卖类的业务
第四类牌照: 就证券提供意见
1.就证券提供意见
2.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3.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四类牌:就证券提供意见、就证券提供意见、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 买入证券投资意见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分析;4类牌照,即就证券 提供意见牌照,只有获得了4类牌照,你才能在香港为客户提供证券 投资建议,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
第九类牌照: 提供资产管理
1 .提供资产管理
2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3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第九类牌照:提供资产管理、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以全权委 托形式管理基金;9类牌照,即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只有获得了9类牌照,你才 能在香港发行基金,管理客户资金等。相当于内地的私募基金牌照。
申牌要求
1、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2、公司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能够管理业务中可
能面对的风险
3、就每类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 必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进行的有关 活动。
4、就每类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 最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5、机构拟定委任的负责人员当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证监会要求下的执行董事
6、机构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 以成为负责人员上述规定中的法团机 构的负责人员, 其胜任能力也要通过证监会规定的测试
以下条件将作为申牌参考
1. 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
2. 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3. 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4.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