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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支付服务许可牌照申请流程

2024-08-14 11: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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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志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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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电子货币发行人;

(ii) 后付费支付工具的发行人;

(iii) 收购方;

(iv) 支付启动服务提供商 (“PISP”)。

作为一般规则,作为后付费工具发行人/收单机构的支付机构只有在达到监管交易量时才有义务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授权:支付交易达到 5 亿巴西雷亚尔,并在前 12 个月期间汇总。

在BCB 第 24/20 号决议颁布之前,发行电子货币的支付机构只有在达到以下监管交易量之一时才有义务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授权:

(i) 5 亿巴西雷亚尔过去

(ii) 12个月期间汇总的支付交易;

根据BCB 第 80/21 号决议进行小幅修订的新监管制度,发行电子货币的支付机构:

(i) 并在 3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营, 2021 年可能会继续提供支付服务,并且只有在达到某些监管交易量时才有义务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授权(此类交易量将逐渐减少,直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届时所有此类支付机构将有义务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授权经营,无论达到任何特定的交易量);

(ii) 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后开始运营的企业有义务事先获得巴西中央银行的授权,

最后,新创建的 PISP 必须事先获得巴西中央银行的运营授权

(ii)次级收购方:

由于巴西支付行业中子收购方的相关性日益增加,2018 年 3 月 26 日,巴西中央银行通过修订 BCB 第 3,682/13 号通知,创建了次级收购方的监管定义。

根据此定义,次级收购方参与一个或多个支付方案,并且:

(a) 使最终用户(商户)能够使用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支付工具接受支付,同一支付计划的一部分,并且 (b) 参与支付交易的结算,并且是收购方的债权人。

目前,次级收购方不受巴西中央银行的许可或授权经营,但有义务遵守巴西中央银行规定的某些(稀疏)监管义务,以及支付安排机构规定的合同义务子收购方参与的支付计划。为了运营,子收购方还需要与当地收购方签订至少一份子收购协议,并且还必须遵守收购方规定的相应合同义务。

在过去的几年里,次级收购方在支付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扩大支付工具在多个经济领域的接受度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市场、电子商务和小企业
2024-08-14 11:5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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