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 如何纳税?
税种范围
所得税类税种: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中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新加坡,则主要是所得税。
其他相关税种:除了上述税种,协定还适用于对资本增值、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收益等征收的税收。
一般定义
地理范围:“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指新加坡共和国。
关键用语:“人”包括个人、公司及其他团体;“公司”指任何法人团体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居民身份
居民定义:居民是指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其定义遵从各自国家的税收法律。
双重居民处理:如果个人同时是两国居民,永久性住所所在国居民优先,若相同,则考虑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国家。
常设机构
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等。
例外情况: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货物的设施不视为常设机构。
不动产所得
征税地:不动产所得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适用范围:适用于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营业利润
征税原则:仅在常设机构所在地征税,但仅限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扣除费用:允许扣除常设机构运营中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
股息税率
享受协定税率: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可以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在中国纳税,但需要提交申请表。
适用法规:如果协定税率高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