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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可以是居民或非居民。公司股东是允许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不限。重要的是,股东的记录不能公开。
法律仅要求在公司所在地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但股东可以随意召开多次。在第一种情况下,股东大会是普通股东大会,必须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在哥斯达黎加或股东正式批准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举行。
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此类会议将要召开的城市名称,然后才能在那里举行此类会议。
会议可以由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法定代理人通过代理信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