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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此,董事会主席(在哥斯达黎加称为董事会主席)也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有三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秘书和财务主管,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因此可以任命其他成员或仅任命为董事。
上述董事的任期必须在其任命决议中注明,并且可以是公司存续期间。
董事会成员可以是本国人或外国人、法人或自然人。
有关董事和官员的信息在国家登记处的商业登记处披露。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哥斯达黎加境外举行,但会议召开城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事先注明。
董事会成员必须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他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