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外国公司可否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关解释,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广泛的定义,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中国境外等情况。这意味着,如果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合同与中国有实质性联系,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中国,或者标的物在中国,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中国法律作为适用法。
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自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于其交易的法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得到明确支持,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法,且这种选择通常会被法院认可,除非所选法律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涉及到强制性规定时。例如,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条款通常被视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实际判例的支持:在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显示,即使是完全发生在外国的交易,只要与中国有足够联系,比如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在中国进行,中国法院就有可能接受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