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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公司注册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2024-06-05 14:3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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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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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必须以后缀“ApS”结尾。
如果商务和公司管理局收到丹麦语或英语翻译,则公司名称可以用拉丁字母以任何语言表示。不允许使用西里尔字母。 商业与公司管理局可以拒绝任何其认为不合适的名称,或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或暗示非法活动或皇室或政府赞助的名称。
以下名称及其派生词或外语等效词需要征得同意或许可:“银行”、“建筑协会”、“储蓄”、“贷款”、“保险”、“担保”、“再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基金”、“信托”、“受托人”、“商会”、“合作”、“理事会”、“市政”,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暗示与银行或保险业务有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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