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外国主体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吗?
法律规定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如果两个外国主体希望其合同或其它民事关系由中国法律管辖,这种选择是被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自愿选择的原则:按照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的法律,除非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必须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例如,涉及消费者保护、劳动者权益等领域,可能强制适用某些法律条款。
实际联系的要求:尽管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如果选择的法律与争议事项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一方当事人可能基于此提出异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即使选择的法律与争议无关,该选择依然有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以"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请求。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在选择适用法律时,还需考虑不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若当事人的选择意图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中国的公共政策,则该选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的参考: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已有多次实例证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是完全可行的。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使得任何潜在的法律纠纷可以在一个相对中立的法律体系下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