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成立的BVI公司境外收入纳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BVI公司的收入来源完全来自境外,并且与中国境内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这部分收入通常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如果BVI公司从中国取得收入,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国外公司在中国取得收入是需要缴税的。如果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则有境内的付款方代付代缴。此外,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