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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必须在BVI 设有注册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共同基金须在BVI 聘请一名授权代表。每个专业和私人基金都需拥有至少两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个人,公共基金不可设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没有设置主要的管理机构,则须聘请一名BVI本地的“授权代表”。
其次,专业和私人基金须设有一位基金经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员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基金也可向FSC申请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没有对经理、投资建议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员所处的地点设置特别要求。BVI 基金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即使召开会议,地点也无须在BVI境内。
另外,专业和私募基金都须任命一位审计师,其应符合SIBA条件和《BVI规管准则》。这可向FSC 申请豁免该项要求。专业和私人基金须在财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向FSC 提供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公共基金则需要任命一位获FSC具体批准的审计师。
其次,专业和私人基金须设有一位基金经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员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基金也可向FSC申请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没有对经理、投资建议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员所处的地点设置特别要求。BVI 基金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即使召开会议,地点也无须在BVI境内。
另外,专业和私募基金都须任命一位审计师,其应符合SIBA条件和《BVI规管准则》。这可向FSC 申请豁免该项要求。专业和私人基金须在财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向FSC 提供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公共基金则需要任命一位获FSC具体批准的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