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形式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的支出,可以使用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意味着,如果香港的形式发票被视为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那么它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税务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作为记账核算的合法凭证。
因此,如果香港公司的形式发票符合上述条件,并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那么它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被扣除。为了确保合规性,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所有程序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可能的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