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意义下的“投资人”的定义是“代表互惠基金中股权的纪录在册的合法持有人或不记名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但不包括“发起人”或“运作人”。
私人互惠基金可依法无须获得执照而从事业务,无须任命持有牌照的互惠基金管理人及无须向金融管理局作任何申报。但是,私人互惠基金可选择按受规管互惠基金对待。如作出上述选择,私人互惠基金在以下方面受法律的影响:
- 发售文件:法律要求私人互惠基金的发售文件须从各重要方面介绍发售的权益,须包括能够使潜在投资者作出是否认购决定所需的信息。
- 管理人: 法律要求互惠基金管理人须持有拍照,因此如管理人管理的是私人互惠基金,其须是持有牌照的管理人。
- 监管权力:下文叙述的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权力无一适用于私人互惠基金除金融管理局有权直接要求变更容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现有基金名称以外。但是,金融管理局有权在怀疑该基金属于受规管基金范畴内时要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