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况:
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如所有运作(包括销售、采购、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活动,均非在香港境内进行,如:香港公司申请离岸免税程序:
1. 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
2.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
3.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4.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5. 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满足以上条件是免税的一个基础,然后在公司成立18个月时会收到税务局的税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经批准,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税。公司要向税务局申请离岸免税,必须要先为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
公司董事要为香港公司聘请审计师为帐目进行审计,并要求公司解释业务操作及流程。在审计完成之后,由代理审计报税公司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其间税务局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税务代表要求提供各种不同的公司运作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及根据公司情况提出相关的查询及提问。所有税务局提出之问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回复。
如税务局同意贵公司的运作属离岸操作,将发出豁免同意书。一般在税务局发出豁免同意书后二至三年内税务局不会再向公司提出查问,但税务局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后,税务局会不定期每数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