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能否约定大陆管辖?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往往可以自由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此外,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情况下,通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香港公司与大陆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内地法院处理,这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例如,若合同中明确了由指定的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区法院为唯一具管辖权审理纠纷的法院,则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来实施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