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来自: Colour 、傅强 、Danielle 、lanwa
开曼群岛
SOHO中国——Capevale Limited、Boyce Limited(64%)——张欣、潘石屹;
长江实业——The Li Ka-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40.43%)——李嘉诚、李泽钜;
恒基兆业——Hopkins (Cayman) Limited 100%——李兆基、李家杰、李家诚及李宁等;
泽西岛(英国皇家属地)
玖龙纸业——刘氏家族信托、张氏家族信托以及金巢信托(64.17%)——张茵的儿子等);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龙湖地产——吴氏家族信托(45.47%)和蔡氏家族信托(30.25%)——吴亚军在内的其他若干家族成员;
永达汽车——丽晶万利(26%)——受益人为“张德安及其若干家庭成员”;
新鸿基——郭氏家族基金Adolfa、Bertana、Cyric等6个信托——邝肖卿、郭炳江、郭炳联及其家人;
雅居乐——Top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63.21%)——陈氏家族。
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超过70%的投资资金流经避税地区,其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占比最大。这些地区,正是私营上市公司家族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聚集地。
促使富人建立信托的重要原因有三个
1. 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控制上市企业的股权,能帮助他们保护隐私;因为家族信托下的受益份额有多少,公众将不得而知。
2. 避税,家族财产一旦放进家族信托内,家族成员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日后再也不用缴纳遗产税,长远而言,这还是比将财产代代赠与划算。
3. 也是最重要的,当企业传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时,按遗产分割法传承的话,股权势必散落到数十个亲属股东手中,松散的股权可能令企业的所有权面临极大的挑战,东亚银行遭遇阻击便是可借鉴的案例。
因此,通过成立离岸家族信托基金(family trust)控股企业便成为了更好的选择。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而这其中结构最为简单的应属英皇国际的家族信托结构。首先,杨受成成立的全权信托为The Albert Yeung Discretionary Trust(下称“AY Trust”),其受托人为STC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STC”),STC 全资拥有亿伟控股有限公司,而亿伟控股则持有Charron Holdings Limited(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全部已发行股本,再由CharronHoldings Limited 持有英皇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百慕大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2,532,991,824 股(折合股份约73%)。杨受成作为AY Trust 的创立人暨委托人,AY Trust 信托的受益人,被视为在Charron 的股本中拥有权益,而其妻陆小曼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同样被视为在相同股份中拥有权益。
相较于杨受成的离岸家族信托结构,李嘉诚的家族信托则更为复杂,家族创立多只全权信托进行职能分工、细化分层,且李嘉诚家族信托的结构式采用信托套信托的结构,神秘而复杂。资料显示,李嘉诚家族整个家族信托的基础为两只全权信托,以其中一只The Li Ka-Shing UnityDiscretionary Trust(以下简称LUDT)为例,李嘉诚为该信托基金的成立人。再由LUDT 指定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LUTCo.,离岸公司)为该信托的受托人,进行投资。再下一层,一方面LUTCLo.有家族另一只房产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Trust 中的若干物业,另一方面LUTCo.指定Li Ka-Shing Unity Trustee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LUTCL,离岸公司)为受托人,并以这一身份控制其他公司,LUTCL 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长江实业936,462,744 股,长江基建5,428,000 股。
而信托发起人对于多层信托的实际控制,是将此类信托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UnityHoldCo.,离岸公司)拥有,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各自拥有该离岸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3。而信托公司所拥有的长江实业的股份权益,只为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而从事一般正常业务,并可以受托人的身份,独立行使其持有的长江实业股份权益的权力,而毋须向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征询任何意见。
之所以不用信托基金直接投资,而选择借助离岸公司的平台,是因为信托公司本身受到行业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出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因此它需要寻找一位合适的受托人,该指定受托人接受信托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其执行股权投资。而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是由信托委托人发起,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因此对于信托基金及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都会更为稳妥,最终该离岸公司则被运用来持有相应家族企业的股权。家族企业的成员最终将实现角色性转换,由过去的股权持有者,变为最终的信托收益者,依据成员自身意愿,可选择以聘用的方式成为家族企业的管理者,或是转入其他行业,而每年也可获得家族信托基金分配的高额企业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