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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员下限是至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一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有一名由自然人担任的董事。这位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并且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负有最终责任。在只有一位股东且该股东也是唯一董事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任命一名“备任”董事,以备不时之需,如唯一董事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备任董事将接替其职务。
香港公司的董事人数没有明确的上限,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设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可以是任何年满18岁且未被宣布破产或取消董事资格的自然人,而且无国籍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董事必须品行端正,没有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