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2008年实行的新税法规定,对于BVI公司源于中国的收入是需要缴纳税费的。
2008年实行的新所得税法,取消了之前内资、外资之分,取而代之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分。不能简单的按照注册地来划分居民与非居民。
新税法关于居民非居民的定义:
- 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而在旧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当中,注册地是确定居民企业的唯一标准。
如果BVI离岸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则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BVI离岸公司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则需要就其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费等缴纳5%-10%不等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