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自愿清算,公司主动申请除名的流程较为简单,费用也较低,主要的流程包括:
- 全体董事书面确认公司无财产和负债且公司停业;
- 全体股东出具书面决议,批准公司申请除名;
- 董事会书面委托公司注册代理向公司注册处申请除名;
- 公司注册处向公司签发注销证书。
如果开曼公司连续2年没年审欠缴年费,那么开曼公司注册处有权直接将公司除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该种方法除名的公司,开曼公司注册处不会向公司签发注销证书。
除名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属于“非永久性注销”,即经公司、公司债权人或任一公司股东书面申请,被除名的公司可以被公司注册处“恢复”(restore),而自愿清算属于永久性注销无法恢复。因此在公司申请除名前,需确认公司无外部债权人,且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公司除名。此外可以先委托代理查询公司是否良好存续(in good standing),是否有欠缴的年费和代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