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 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信托人或团体,都需要课税。境外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在香港经营业务且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以同样方式课税。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即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课税。一般来说,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分支机构与公司以相同的方式课税。
香港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法团)/15% (法团以外的人士)。两级制利得税率 8.25%适用于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 润,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按16.5%征税。 至于非法团,两级制利得税率相应为7.5% 及15%。为防止集团企业滥用该制度,关联企业之间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若合伙业务由企业合伙人和非企业合伙 人组成,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将按 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企业合伙 人及非企业合伙人,并按较低的7.5%(非 企业合伙人)或8.25%(企业合伙人)税率征收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