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或者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都必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若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以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相关规定,香港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
1、在香港成立法团性质的公司(并非私人公司);
2、公司在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明确公司的宗旨,但该宗旨不得与现行法律互相冲突;
3、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得少于300万元港币并以现金缴足股款;
4、已经按照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委任董事局;
5、公司将价值不少于50万元港币的投资,存放于香港库务署,或以香港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将一笔不少于150万港币的款项,存放在银行,并将收据呈交给库务署署长;
6、公司有能力在无需运用上述第5项存放的投资或款项的情况下,履行其对股东的法律义务,符合所有要求后,便可以书面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在通过所有审核及查询后,并缴付注册费,信托公司便正式成立;
7、作为一家香港信托公司,必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列出的公司宗旨动作。
申请人(或其任何合伙人 / 董事 / 最终拥有人)在申请时需递交TCSP牌照申请表+适当人选陈述表+有效商业登记证明等文件,供注册处判断是否遵从《打击洗钱条例》以及所载于申请表中的规定,来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