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生活费用或私人开支,及任何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花费的款项,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 香港公司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流程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也不能作为利得税扣除项目;
- 根据保险计划或有偿合约,而收回的款项,并不可以作为利得税扣除项目;
- 不是为了产生利润,而购买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不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
-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支付雇员薪酬而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 支付给香港公司企业主或企业主配偶、香港公司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香港公司)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均不能作为可扣除项目;
- 任何与逃税、欺诈、虚假申报等相关的罚款都不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
以上列出的项目只是一般的情况,具体的扣除项目和限制可能会有其他规定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