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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7号文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若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即设立离岸信托需要办理37号文件登记。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存在障碍,需与当地外管部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