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旅游签注(G)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L)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探亲签注(T)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逗留不超过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逗留不超过90天。
4、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逗留不超过90天。
(五)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六)其他签注(Q)
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