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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股份转让时,涉及股份转让的转让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及(Bought and Sold Note )必须经由香港印花税署加盖印花税章及缴纳固定百分比的印花税。公司无须即时通知公司注册处关于股份转让的详情,但公司必须在股份转让后制备的首份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作出申报。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55条规定,如果新股东没有就股份转让缴付印花税是无法制备股份证明书,也就是说,在没有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下,无论价款是否已经过户,公司秘书都有权拒绝登记“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