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董事决议;
1、 存续期届满;
2、 中止业务逾三年;
3、 连续逾十二个月不经营任何业务;
4、 所营事业消灭;
5、 公司所营事业嗣后为不法或不能,而在四十五日内仍未按修改章程之规定对公司所营事业之修改议决;
6、 从营业年度帐目证实公司资产净值低于公司资本额半数;
7、 破产;
8、 法院判决下令解散。
9、 解散具有引致公司开始清算之效果。
10、 法院以外之清算,自登记解散之日至登记清算结束之日,不得逾两年。
11、 清算在该期间内仍未结束时,应由法院接管;清算人应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八日内,声请法院继续清算。
二、澳门公司注销流程
1、起草澳门公司的注销文件
2、安排办理澳门公司的公证手续
3、办理澳门公司注销再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登记,向登记局取得商业注销登记
4、向财政局办理报税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