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新设、并购中的ODI备案要求
ODl——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其中文名称为境外投资。
境外新设公司
境外新设公司故名思义就是中国大陆的企业要在中国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其中大陆的这家企业是否作为股东、占股份多少没有具体的要求。
境外并购公司
并购公司是指以某种资本模式或现金模式收购当地国家的一家公司,并由此控股一家公司。此时母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办理ODI备案时除了申报ODI备案所需的文件外还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这两种模式都需要向商务部和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进行核准备案登记;备案所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与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申请主体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
净资产回报(收益)率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
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审计报告(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
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二、ODI备案所需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并购类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