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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向税局提交(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 第 88B 条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注册书知书)。
通知书一般会于申请人在递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申请费用后的21个工作日内发出。
如果香港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并将原整通知书递交给税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用。
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局长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有限合伙基金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请参考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先办妥各项未完成事项,才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