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两个及以上企业如何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如不存在共同投资的情况,由投资方单独申报。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由“领投方”统一申报。但是,领投方如何认定,商委和发改委的标准规定不一致。商委部门将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将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2、《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的有效期
实践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记备案,因实际情况暂时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证书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时申请延期,避免超期后证书失效。根据规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3、什么时点验资?
考虑到基金募资的资金成本问题,需要考虑缴款节奏。实践中,各个地方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所区别。有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通常是基金或下设的SPV)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但有些地方的审核会略宽松。如果投资方能证明SPV穿透后的出资方股东的账上资金足够,可暂不缴款验资,但是在提交外汇管理前必须完成实缴。
4、是否需要设立SPV?
根据一些地方的监管政策,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方,需要在注册地先设立投资主体,通常该类主体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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