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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与ODI对外投资一样,外商想要合法合规的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那么就需要先在中国相关负责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方式细分
- 跨境新设投资(非返程) :跨境新设、评价投资(最常见、简单的设立形式)。
- 跨境新设投资(返程):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设立企业。
- 外方义务转股并购(跨境)设立 :标的企业本来是一个内资企业中方尚未出资,转股给外国投资者,标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 外方实际转股并购(跨境)设立:标的企业本来是一个内资企业,中方已出资,转股给外国投资者,标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原币境内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原币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投资性和非投资性企业。
- 外方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设立:外方在境内投资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成立企业。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再投资设立模式,因为实际投资标的是境内机构,严格意义上被投资企业应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在国内投资的形式包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
FDI备案前期要求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需满足限制条件之后才能进行投资。
FDI备案登记之后需要注意
- 当项目地点、投资方或股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时候需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5年1月1日之后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 在投资备案/核准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税务年审等义务。
如果违反了相关外商投资规定,会有什么影响:
-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