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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董事必须履行一些特定职责:
1.董事有责任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并为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公司董事必应是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力,行使董事权力的基本或主要目的必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正确行使对香港公司的控制权(在实体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并遵循公司的宗旨;
2.除经正式授权外,董事不得转授权力,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除非公司的章程或决议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董事必应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3.董事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条例》第465条规定,公司董事必应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确保公司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运营,并确保所有财务记录准确无误;
4.董事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许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妥善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5.董事有妥善备存会计记录的责任
公司董事必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公司备存足以显示及解释公司交易的会计记录,而该等记录亦应以合理的准确度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
董事行使的权力
香港公司的权力是由香港公司管理条规和章程所规定的,按照一般的管理方式,香港公司的章程通常授权香港公司董事会行使这些权力,但部分权力如董事会的组织会授权给股东行使。
因此,任何香港公司董事都应了解其公司权力与目标(公司章程)和组织规定(章程细则),并且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目标条款中关于公司能力的限制。
香港公司董事的权力并不是个人而是集体的。但是,董事会可以将其能力授权委员会或个别董事,若香港公司董事个人未经董事会必要授权而自行其事,就有可能要对公司承担渎职的责任。
即使香港公司没有按照正常规则、或某个声称代表香港公司签约的人,并未获香港公司委任或授权,致使香港公司否认须就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合约附上责任。另一签约方仍可以声称合约是有效的。
总的来说,香港公司须由董事会记题授权而形成的交易所约束,但香港公司董事或其他拥有明显签署该类合约权力的雇员所作交易,香港公司也须承担义务,不管有关人员是否由有实际权力的范围。
如在香港公司章程这样的公开文件中已有明文规定,任何这样的个人无实际权力,亦或者是设想中的交易受禁止,那么香港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董事可以被免职的理由
- 未能履行董事职责
- 不当行为
- 因病或无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责
- 辞去他们的职务
- 因涉及不诚实的罪行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