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持有中国公司25%或以上的股权,是不是只需交5%的分红税?
双边税收协定(Bilateral TaxAgreement),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十分困难,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因此,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现如今,双边税收协定在进一步扩大。自从20世纪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诞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在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十分活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为了解决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将更加重视利用这一既有的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多、协定进一步扩大,协定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一、双边税收协定的一般内容
根据世界经合组织和联合国提供的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双边税收协定一般需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
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中首先会对征税的管辖权进行约定。联合国与世界经合组织对征税原则存在不同的倾向。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而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
对于协定的使用范围,两个范本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2.常设机构的约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但对于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的预提税就较少,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征收到较多的税收。联合国范本没有沿用这一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税收无差别待遇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为:
(1)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3)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4)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5.避免国际偷税、逃税
避免国际偷税、逃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双边协定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报交换。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定期交换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
(2)转让定价。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