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的,谁来申报ODI备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2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7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实践中,如果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是持股比例最高(有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价投资的情况),应该由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及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分别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向两个领投方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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