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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微小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3-04-12 14: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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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en

阿联酋财政部在2023年4月3日颁布了2023年第73号部长令,针对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中关于阿联酋微小企业所得税征收做出规定。该令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为鼓励和支持阿联酋微小企业的发展,阿联酋所得税法制定了针对微小企业的救济机制(见税法第21条)。该机制允许纳税人在某个纳税期申请按“未获得应税收入”的情形进行税务处理。此外,满足微小企业条件的企业还可在税务合规要求上得到一定宽松,如放松转让定价合规要求。

此前的税法中并未对“微小企业”的定义给出明确的答案,在此次颁布的部长令中明确规定的微小企业的界定。该界定明确合规自由区纳税人及集团全球合并收入超过31.5亿迪拉姆的纳税人不属于微小企业范畴。

所得税法中微小企业的范畴
满足阿联酋所得税税法定义的纳税人,如果其当年纳税期以及上纳税期的应税收入不超过300万迪拉姆,则有资格申请适用微小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纳税年度收入需要参考阿联酋接受的会计准则进行确定。阿联酋没有本国的公认会计准则,当地企业普遍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超过上述应税收入标准的,则纳税人需要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正常缴纳阿联酋所得税。

适用期间
根据该部长令,上述收入标准(300万迪拉姆)生效期是2023年6月1日或之后,且仅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结束或之前的纳税期(注:该适用期间意味着阿联酋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了试行的方式,是否该优惠政策在2026财年之后还会继续执行,预计取决于2026财年之前的执行和合规情况)。

税收损失减免和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如纳税人选择申请微小企业优惠政策,则之前期间结转的税收亏损和未认可的净利息支将不允许在优惠期间使用。

一般反滥用规则(“GAAR”)
纳税人在决定是否申请微小企业优惠政策时,需要考虑所得税法中有关”一般泛滥用规则”的条款。如果纳税人故意通过将业务分开而达到申请优惠政策的收入条件,则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条款并要求纳税人补税。
2023-04-1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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