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七条所指附表内的税率,将须课征所得补充税的2022年财政年度收益的豁免限额订定为$600,000.00(澳门元陆拾万元); 对于超出该金额的收益,适用20%的税率。
第二十五条 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的扣减
一、于2023年财政年度,登记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的企业,其用作科技创新业务研发开支的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的扣减,适用下列规定:
(一)首$3,000,000.00(澳门元叁佰万元)的开支,获扣减该金额三倍的可课税收益;
(二)超过上项所指限额的其余开支,获扣减该开支金额两倍的可课税收益。
二、上款所指的总扣减上限为$15,000,000.00(澳门元壹仟伍佰万元)。
三、财政局负责评定、核实及监督第一款规定的开支,尤其是下列开支:
(一)涉及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学术及科研机构在科技范畴内进行原创及实验研究的开支;
(二)专门从事科技创新研发业务的企业直接用于合资格雇员的报酬开支;
(三)企业专门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业务的消耗品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所得补充税的豁免
于2023年财政年度,豁免下列收益的所得补充税:
(一)从以葡文作为正式语文的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买卖、被赎回或作其他处置所取得的收益,且不影响《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九条第一款i项所指所得补充税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