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办理FDI登记?跟37号文的区别在哪?
就是企业以境外投资所设立的海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返程投资,就需要用到FDI登记,也就是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海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就需要办理FDI登记。跟37号文登记最大的区别就是,FDI是以外资企业的名义进行返程投资,而37号文登记则是个人的名义。
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即使尚未注资(出资)或未发生业务,也需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FDI登记),,不管是境内企业还会个人投资者,只要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都可以选择FDI登记这一个方式进行返程投资,不过建议企业跟个人投资者,最好把所有的备案都办理,避免后期要返程投资的时候,出现无法投资的情况。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拓展了监管范围,主要变化为:
1.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畴
“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2.扩大了“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
37号文除了并购,还包括“新设外资企业或项目”,即在境内虽然没有商业存在项目,但也被纳入登记范围,而且新设立外资企业不进行并购也被纳入登记范围。
3.减少了登记主体的范围
37号文理顺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辖范围,37号文只限于个人办理登记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登记使用现有境内机构的规定。
4.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一样面临股权激励的问题,在75号文体系下,这部分内容是模糊和欠缺的。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5.理顺了境内企业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37号文允许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对已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另外,明确境内居民可以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境内购汇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者退市。这是“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的最好体现。
6.允许进行外汇补登记
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以中国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管理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管理局可在合法正当原则下允许做出补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