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且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办理退税:
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
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要成功退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单证齐全,必须收齐货款(特殊情况的有特殊规定,如信用证等),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位都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如果单位不一致的,也要在报关单上有标志,还有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通过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否则都退不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