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offshore 收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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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岸豁免的要求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商客;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满足以上 5 个条件,香港公司可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局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离岸豁免的流程:申请流程:
做账审计---》将经审计的报表与报告交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税务局下审批结果。
针对不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的离岸股息及处置收益,若满足以下持股免税安排条件,可免于缴纳利得税:
(1)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人士,或在香港地区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2)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权益;及
(3)被投资公司收入中,被动收入不超过50%。
持股免税安排还须符合反滥用规则(Anti-abuse rules),包括三项规则:
A.切换规则(Switch-over rule),若处置收益或被投资公司利润须在境外辖区纳税,且该辖区一般税率低于15%,则可适用的税收宽免由持股免税切换为境外税收抵免;
B.主要目的规则(Main purpose rule),若某些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则应不予理会该类安排;
C.反混合错配规则(Anti-hybrid mismatch rule),若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款项被予以扣除,则不适用持股免税安排。
两个判定原则
分别是“经济实质原则”(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和“关联度原则”(Nexus approach)。其中,知识产权收入适用“关联度”标准;其他被动收入(利息、股息与处置收益)适用“经济实质原则”。
(1)经济实质原则(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
适用于利息、股息与处置收益,纳税人为符合经济实质活动要求,须通过“足够水平测试”(Adequacy test),即须就相关活动:
A.在香港地区聘用足够数量的合资格雇员
B.在香港地区产生足够数额的运营开支
是否通过“足够水平测试”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法规将不会就数量或数额的最低门槛进行规定。
纯控股公司可放宽经济实质活动要求,即相关活动仅包含持有及管理股份或股权权益,并在香港地区遵从相关公司法的存档规定。控股公司是指主要功能为收购及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权益,并只赚取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公司。
(2)关联度原则(Nexus approach)
关联度原则旨在确保离岸知识产权适用优惠的收入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支出存在直接关联。只有源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符合资格按关联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关联比例是指合资格开支在纳税人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整体开支中所产比例。
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仅涵盖专利及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
合资格开支来自于:
A. 由纳税人在香港本地进行的研发活动;
B. 外包给非关联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
C. 外包给香港关联方在香港本地进行的研发活动。
一位纳税主体: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
“跨国企业集团”来自OECD颁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跨国企业是指在母国以外的辖区内至少有一家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组织。依据该定义,除香港以外管辖区域的公司在香港投资控股设立香港企业均被认为属于跨国企业。香港无境外实体的本地公司、本地集团均不受条例草案修订的影响;另外,香港金融机构的海外利息收入依据现有香港税法的规定已经属于利得税范畴,因此本次条例草案修订也不会增加其负担。
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豁免征税,否则将被视作来源于香港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收到”的定义与新加坡现行采用的定义相同,即一笔款项会在以下情况被视为“在香港收到”:
A.该笔款项汇入香港 (即该笔款项汇入香港银行户口);
B.该笔款项被用于偿还就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招致的债项;或
C.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而及后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贸易利润、制造业的利润和服务酬金收入等主动离岸收入将不受修订后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制度影响,并应继续遵守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注意以下事项:
1.考虑时间因素:2023年1月1日执行
根据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表的《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输入征税的机制》中关于立法时间表的披露,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计划于2022年10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在2022年年底或之前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建议企业应尽早审查,对于往年累计的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等收入,可以考虑在2022年进行适当的派发。
2.注意判定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平台通常位于香港、BVI、开曼等地区。作为集团持股平台,若以上跨国企业的成员公司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即可满足FSIE制度 “持股免税安排”的三项标准之一,即投资公司属于香港税收居民企业。对于符合 “持股免税安排” 全部标准的企业,离岸股息及处置收益即便不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亦可获得利得税免税。
3.审查企业控股结构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持股架构通常是“境内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需要注意两方面风险:
A.常见的股权架构中,BVI或开曼公司将作为香港的被投资企业,香港公司的被动收入若超过50%,将不再符合香港的“持股免税安排”
B.很多“走出去”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持股比例不足5%,不能达到香港“持股免税安排” 规定的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标准。应趁早判断集团成员实体是否属于香港纯控股公司,对成员实体“经济实质”尽早梳理。
- 审查公司功能定位与交易安排
对于将营销职能、研发职能设置在香港的集团公司,应重新审查集团内各企业的功能风险定位与关联交易安排。根据FSIE制度的关联度原则,商标与版权带来的离岸收入不再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这意味着集团公司在对香港成员公司的营销功能进行定位时,应考虑该因素带来的税务影响;除此外,对于研发支出,只有合资格的研发支出,才能被纳入关联比例,计算知识产权免税收入。
合资格研发支出包括:
A.由纳税人在香港本地进行的研发活动;
B.外包给非关联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
C.外包给香港关联方在香港本地进行的研发活动。
后期规划提醒
1.协助准备申报资料
根据FSIE制度合规要求,纳税人需在收取被动收入的纳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内进行申报。如果税局未要求纳税人填交报税表,纳税人也需主动通知税局。除报税表外,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局递交一系列资料,税局会结合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按每宗个案的情况来判定:
A.是否已符合经营实质活动要求;
B.是否已符合关联法;
C.是否适用持股免税安排;
D.应否给予税收抵免。
2.协助就香港离岸收入进行抗辩
在企业与税局就离岸收入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协助企业准备回复税局问询函;在香港税局做出在岸判定的情况下,协助企业申请审查委员会的重新判定;若重新判定失败,可协助企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3.其它服务
A. 事先裁定服务
B.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申请
C.知识产权专利申请
申请离岸豁免需要提供材料:
1.税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构,对公司的业务运作有初步的了解。
2.需要知道公司的订单是如何谈妥和操作,货物如何采购及供应,如何安排运输及付款等。
3.也会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发票、订单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证明文件、资料越具体越好,在提出离岸豁免申请之后,如果香港公司资料不详尽,税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关的问题,最后税局会做出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