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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资产管理”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其中,“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服务,而在该计划下管理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同时该计划是根据《证券及期货管理条例》第 104 条获认可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
申领牌照
注册成立
6.4.1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胜任能力
6.4.2 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
及合资格的人员,足以确保当你在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
中的拟进行业务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关这方面的详情,可以参阅由证监会发出的下列文件:
《胜任能力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 监控指引》。
负责人员
6.4.3 就每类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你拟进行的有关活动。
6.4.4 就每类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有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只要被委任者是适当的人选及有关安排不会造成角色冲突,同一个 人可以获委任成为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6.4.5 你拟委任的负责人员当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6.4.6 你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淮,以成为隶属于你(身为法团)的负责人员。
6.4.7 你须在递交你的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递交所有拟成为你的负责人员的核淮申请,以供证监会考虑。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6.4.8 你的大股东(请参阅第 9.13 段)、高级人员[3]、就或将会就你的申请所关乎的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该类活动与你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29 条。
财政资源
6.4.9 你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你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将你的缴足股本 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 假如你就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你应该维持的最低缴足股本及速动 资金,将以你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金额中的较高者或最高者为准。
持牌法团就每类受规管活动所须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的摘要。
受规管活动第9类–正常情况
缴足股本的最低金额$5,000,000;
流动资金的最低金额$3,000,000。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财政资源的资料(例如怎样计算流动资金),请参阅《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