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ODI境外投资备案重要问题解答(第21-25条)
答:上述情形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二十二)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二十三)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二十四)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二十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