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用于在中国法院诉讼怎么办
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应提交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在其所在国依法成立的证据,如公司注册的资科,公司章程等;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国颁发的护照复印件。在诉讼过程中,外方当事人从我国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
本来这个问题,是不需要中国律师来解决的,这是中国律师不能办也根本办不了的。我们只需要告诉外国客户,那些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然后由客户去办理。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客户对于公证认证的程序并不熟悉,需要中国律师来指导。
域外证据一般分为:一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二是在我国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但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但对其中如何证明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