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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纸质发票版式文件或保存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作为有效票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17年7月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国内企业可根据应税业务向香港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可不填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