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 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 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 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ᨀ供的登记 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ᨀ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 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 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 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 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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