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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中心如何“为我所用”?

离岸金融为中国聚集全球财富

离岸金融中心与设在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也不受其金融法规管制。鉴于当前的国际资本市场需求和我国的外汇监管政策,可借鉴保税区或经济特区模式,在深圳设立离岸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特区(下称离岸金融中心)。

深圳是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和宝贵经验,又靠近香港,两地金融、服务投资贸易往来频繁,把深圳作为离岸金融中心,会有效利用其已具备的各种有利条件,也会吸引众多的香港和境外专业人士参与金融服务。香港和深圳在金融业的衔接和互补,会在亚洲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从国际影响看,深圳在经济方面的成功,港口和航运、出口加工,高科技,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都早于国内内地城市,并且得到国际认可。那么,深圳如果作为离岸经济中心,将会有效利用其已经具备的各种便利条件,同时会吸引众多的香港和境外专业人士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所以深圳设立离岸金融中心已具备的条件是北京、上海、天津不能比拟的。

建立中国式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现代金融业,为国际资本打开了通往我国市场的大门,也为中国产业注入国际投资,如同美国和德国吸引全球资本使其分别成为国际资本融通、制造业、高科技和知识产权大国一样。这种全新的离岸金融中心,将会利用地域优势和中国产业发展布局把资本融通与现代服务业、自由贸易港、高科技产业和制造业有效结合,形成离岸金融中心产业群,与资本融通和投资相关的产业群也会因此而得到发展。

离岸金融中心须享有授立法权。在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共同基金法、信托法、税法、银行监管法、信息保密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监管法和一系列针对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用全新思维方式制定特别法。对于离岸中心区域内产生的个人和企业所得征收较低所得税。实行资本投资各种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文化和制造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制度,降低资本融通和使用成本。

开放国内离岸银行业务,使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已经成功运作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将业务拓展至境外。同时妥善解决现有离岸银行业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在离岸金融中心内实行避税港式的银行运作制度,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银行运作制度有效互补,保证国际资本在离岸金融中心这个防火墙内运作,便于区内产业资本融通。对于资本进入中国,仍然需要批准制度,当然,制度必须有利于国际资本进入中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中国取消外汇管制后,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银行运作模式可以改为混合型的模式。

允许具备资格的外国商业银行和中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中心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以形成有效行业竞争并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开放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实行有效离岸银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同时,规范国内离岸银行业务,以利于有效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严格规范在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银行与国内离岸银行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及利润和成本分摊;控制国内离岸银行内部风险,建立离岸账户KYC系统,强制对所有离岸账户年检。例如,离岸银行对于开户人身份执行严格KYC程序以及开户文件合法性认证;离岸银行监管部门建立对离岸账户强制年检复查和处罚制度,以强化对银行风险控制;国内离岸银行建立独立完整的离岸账户数据库,对于离岸账户持有人进行定期年检、反洗钱以及其他合规方面的查询;严格禁止中国居民直接持有离岸公司或其他外国商业组织开户,以此避免国内企业和个人利用离岸银行账户逃税、逃汇和套汇。

综上所述,在中国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不如发展离岸金融中心。因为离岸金融中心所涵盖的金融服务领域远远大过商业银行提供离岸银行服务。目前国内居民广泛使用针对非居民的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国家税收和外汇监管。我们应重新思考离岸金融中心与国内离岸银行服务有效结合的模式。离岸金融中心是把外国人的钱引进中国,同时为中国产生收益;把中国人在外国的钱放在中国使用。香港、伦敦、纽约、东京、卢森堡、杰西和开曼等地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卓越表现,就是离岸业务结构设置合理的体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一个全新的离岸金融中心运作模式,将会在中国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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