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疫情时期,大批跨境企业进行清盘重组 后新冠疫情时期,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大国间摩擦剧增,跨境投资不确定性加大。在此大背景下,一些企业纷纷进入架构调整,甚至清盘(即liquidation,中国内地叫清算,香港叫清盘)程序。 对此,我们从香港破产管理署的最新统计数据(见下表)可见一斑。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香港公司破产及强制清盘的数量同比上一年大幅增加,特别是提交呈请的数目上升明显。 正因为如此,宏杰过去一年曾帮助很多香港公司、开曼公司、BVI公司和萨摩亚公司,甚至个人进行清盘或破产。比如,最近宏杰专业人士被任命为际华香港威斯塔科技有限公司清盘人(Liquidator)和新昌集团控股(0404.HK)前执行主席林卓延先生个人破产受托人(Trustee)。 二、临时清盘令,离岸公司的“迂回战术”走不通 我们知道,很多香港公司都被用作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要么是控股公司,要么用来持有资产,或者作为上市公司主体等。因此,香港公司很少是单独存在的一间香港公司,而是和开曼公司、BVI公司或萨摩亚公司等离岸公司密切相关。 在处理香港公司的清盘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一些公司为了实现公司重组,会采取“迂回战术”,来阻却或搁置香港清盘程序的推进。比如,在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拿到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然后到香港法院寻求认可,从而搁置香港的清盘程序。 但是,如今这一策略却失效了。为什么呢? 因为在2020年12月的Re FDG Electric VehiclesLtd [2020] HKCFI 2931; [2020] 5 HKLRD 701(五龙电动车一案),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Jonathan R HARRIS)认为,当香港法院承认离岸临时清盘令时,不会自动中止在香港诉讼程序。 因此,离岸临时清盘令无法中止香港的清盘呈请。 三、五龙电动车一案,成为转折 现在,让我们具体来看看五龙电动车一案(本案)详情。 在本案中,五龙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成立地点百慕大获得当地法院的临时清盘令,其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颁令承认及协助——搁置该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以协助其在百慕大进行的清盘。 但是,法院认为该等申请并非实施搁置,而是要求在高等法院程序中提出适当的申请,并由发出承认令的法官审理。故此,夏利士法官发出以下命令:
由于香港是判例法,今后的类似判例都将会遵循上述规则,也就是说,即使香港法院承认外地(包括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临时清盘令,但该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并不会自动搁置。如果临时清盘人希望搁置有关程序,那么,其必须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决。 如果香港法院认可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经审理后,会颁令“搁置”在香港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这为离岸公司进行重组提供了一定缓冲时间。 四、宏Sir观点 如前文所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少离岸公司念起“拖”字诀,希望通过诉诸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在香港法院认可的方式来“阻却”香港清盘合法程序,以进行重组,并屡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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