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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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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7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自2016年6月1日申报期起,启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次营改增试点申报调整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简明梳理如下:

一、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新增附表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附列资料(二)》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税额”列。

《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

列。

(二)新增进项结构明细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由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填写。该表第1栏“合计”“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该表第2-28栏填写“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第29栏填写“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第30栏填写“通行费的进项”。

(三)删除《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删除《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再进行填报。

(四)明确路桥费抵扣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一)主表变化

增加第4-6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1栏名称改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二)附列资料变化

增加第9-16栏,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

(三)删除税额抵减表

不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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