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服务 中国目前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对某些跨境服务提供了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优惠两种不同的优惠待遇。根据现行财税[2013]106号文1(106号文)的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服务仅限于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118号文向目前部分适用免税待遇的出口服务提供了更优惠的零税率待遇。118号文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 118号文同时明确了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总体原则与现行106号文的规定一致。详见附表。 应税服务增值税的退税率 应税服务增值税的退税率就是企业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即现代服务业6%,征退税率之间没有差异,需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注意要点企业适用零税率政策,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或退税;而免税政策下,出口环节仅免征增值税,企业发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计入成本。零税率政策显然更为优惠。118号文的出台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受到相关出口服务企业的普遍欢迎。尤其是一些设备和材料投入较大的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下降可能较为显著。 尽管零税率政策比较优惠,可是计算申报程序相比免税政策要复杂很多。对于原先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服务企业而言,如何准确计算和申报免抵退税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外,原免税条件下企业无需取得抵扣凭证,但适用零税率后,为充分享受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优惠,企业应梳理业务流程、确保抵扣凭证能够及时获取。同时,如何管理进项税额,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抵扣凭证的及时上传认证、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也需要开始关注。 对于目前进项税额较小的服务项目,企业需要针对零税率带来的成本下降和增加的税收合规行政成本做出评估,选择适用最优化的政策。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将未来经营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发展也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不久的将来,当营改增试点普及到剩余的所有行业时,某些服务项目(比如涉及较大不动产租金支出的行业等)的进项税额可能发生显著增长。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原106号文规定外贸企业将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现在,118号文将这一政策延伸至所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使得更多外贸企业能够享受这个优惠。 我们预计,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很快出台,以明确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口径,审批或备案要求,具体办理流程等操作性问题。对于从事新增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口服务的企业,需要密切留意以下要点:
注释 1.详见106号文附件三和附件四的相关规定。 附表: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来源:普华永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