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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基金主要形式有哪些?

开曼基金

开曼群岛基金主要形式有哪些?开曼群岛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 根据《2004公司法》的可豁免公司(EC, exempted company);
  2. 单位信托(unit trust);
  3. 根据《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的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1)可豁免公司(EC):可豁免公司是指满足《证券投资业务法》豁免条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基金。对于公司型 私募基金 ,开曼群岛对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没有特别规定。公司无需向公众或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开曼群岛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东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采用这种形式的基金,可获得开曼政府20年的免税保证,通常可以再延长10年。公司只需在注册时每年向政府缴纳注册费,每年缴纳年费。

(2)单位信托:为了与以信托制为基金主的国家和地区接轨,开曼群岛颁布了《2001年信托法》。该法基本与1925年英国信托法一致,而且主要的英国判例都适用于开曼群岛。与《2000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不同是,开曼群岛不要求单位信托的信托人必须与管理人独立。因此,可以在开曼群岛建立一个单位信托,由信托人负责所有的托管、投资管理和基金管理功能。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常常通过构造一个有权更换信托人,负责仲裁、制定章程的管理公司来保持对信托的最终控制权。开曼群岛规定,采用单位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信托人不必是开曼群岛的信托机构。采用信托形式的基金通常都属于可豁免信托,拥有50年的免税证明。

(3)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为满足美国金融机构对合伙企业收入确认的需求,开曼群岛颁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这一形式的企业同样获得50年的免税证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开曼群岛的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开曼群岛主基金新要求

《2011互惠基金(修订)法案》(下称“法案”)已得到开曼群岛法院通过并在 2011年12月生效。该法案对《互惠基金法》进行修订,规定某些以开放式主/子基金为结构的开曼群岛主基金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进行登记。法案将对自其生效后设立的所有主基金和现有主基金产生立即的影响,而后者变更生效后有九十天的时间以遵守新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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