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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4年3月3日实行的新《公司条例》改变简述

香港公司注册处_companies_registry

由2014年3月3日起, 新《公司条例》将会生效, 其主要的改变简述如下:
1、每间私人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个人。
2、简化公司管理及议事程序,例如让公司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法团印章;准许公司在股东一致同意下免除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准许公司使用电子科技在多于一个地点举行成员大会等。
3、废除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公司只须设有章程细则。
4、强制所有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取消股份面值的概念。
5、公司须在其股本结构有变动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包括股本说明的申报表;
6、准许符合指定规模准则的公司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简明董事报告。不符合指定规模准则的较大型私人公司, 其规模如没有超出一个更高的门槛,只要获持有最少75%表决权的成员通过决议,而且没有其他成员反对,亦可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简明董事报告。
7、规定公众公司及较大型(即不符合拟备简明报告资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及担保公司须拟备更详尽的董事报告,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业务审视”,但同时容许私人公司藉特别决议选择不拟备有关审视。
8 、担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并就担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的每年注册费用引入递增收费模式。
9、“周年申报表 – 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表格AR2或AR3)将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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