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宏Sir
摘要 | 一文读懂,知己知彼
背 景
5月14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这标志着两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方面的创新合作又迈出了一大步。
对此,我们在《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终于来了!》一文中从香港破产程序如何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角度做了详细分享。如您对此感兴趣,请点击文章链接了解更多。
事实上,香港律政司亦曾发出了《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下称“实用指南”),今天,就让我们来继续了解内地破产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
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
Procedures for a Mainland Administrator’s Application to the Hong Kong SAR Court for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Proctical Guide
一、《实用指南》:内地到香港寻求认可和协助
相比《试点意见》的描述性阐释,由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实用指南》的确更加“实用”一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份《实用指南》不仅简洁明了,而且开门见山就给出了认可和协助的程序,相当具有确定性。
根据《实用指南》,内地破产程序到香港寻求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如下:
向内地法院申请“请求书”
- 管理人应先向指定该管理人的内地法院申请致原讼法庭的请求书。
- 该请求书须列出将向原讼法庭申请的命令内容。
向香港特区法院提交申请
- 管理人在获得内地法院出具的请求书后,可借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的证据以单方面原诉传票,向原讼法庭申请标准格式命令。
召开庭审的需要
- 原讼法庭可以书面方式处理有关标准格式命令的申请。如果原讼法庭认为合适,可以指示召开庭审。
二、文件范本:可供内地破产管理人参考
《实用指南》非常贴心地列出了有关文件范本供参考。这些范本包括:
- 内地法院致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讼法庭”)的请求书
- 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的单方面原诉传票
- 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证据
- 原讼法庭的标准格式命令
方块知识
获得香港法院认可的首例内地破产案——上海华信案
尽管此前香港和内地尚未签订《会谈纪要》,但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寻求认可和司法协助,并非没有成功先例。比如,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华富”),先后在2020年获得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的判决认可。
其中,上海华信案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破产管理人并给与司法协助的案例,最为人关注。
上海华信是一家在内地注册的投资控股公司,其业务包括资本融资、石油炼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华信在港资产包括其对香港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的一项债权,总额约为72亿港元(“香港应收款”)。由于香港子公司在香港进行清盘,公司已提交了香港子公司清盘时香港应收款的债务证明。
获得任命之后,上海华信的破产管理人发现了以下情况:2018年8月24日,香港子公司的一名债权人在香港获得了针对该公司的金额为约2900万欧元的缺席判决。2019年8月12日,为了执行缺席判决,该名债权人获得了一份针对该香港应收款的效力待定的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nisi)。
为了阻止债权人取得绝对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寻求内地破产程序的认可与协助,并取得了成功。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内地破产程序被香港法院认可,并提供司法协助。该案例将在香港自此作为判例,在以后类似案件中被援引。
上海华信案内地破产程序认可及协助进展概要如下,供参考:
- 2019年11月15日,上海破产法庭根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的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2019年11月24日,上海破产法庭任命了破产管理人。
- 2019年12月10日,经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申请,上海破产法庭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信》,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上海华信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以阻止债权人取得绝对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 2019年12月18日,根据上海华信国际破产管理人为寻求在香港的认可与协助而提出的申请,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签署《命令》(Order)。
- 2020年1月13日,夏利士法官作出判决(Decision),(i)认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关于上海华信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该案破产管理人身份,并(ii)认可破产管理人有权并可在香港行使破产管理人相应的职权,并予以协助。
三、宏Sir观点
- 香港和内地的破产程序互认与协助机制的建立,紧随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最近在上海华信和深圳年富两桩案件中的裁决。在这两起案件中,香港法院分别认可了由上海和深圳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 实际上,承认其他司法管辖区任命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是一项香港法院一以贯之的普通法传统。此前,香港已经承认和协助了百慕大、BVI和开曼群岛等不少离岸司法管辖区任命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
- 值得一提的是,内地目前尚未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类似安排,且中国内地并不承认其他海外法院的命令及破产安排,《会谈纪要》的订立对内地和香港来说可谓“双赢”。
- 因为中国内地的企业破产事宜有可能在香港得到执行,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强海外投资者对中国内地企业的信心;同时,如果投资者以香港为跳板,其在中国内地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保护,那么会使香港成为更有吸引力的资本和资金募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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